上证50成份股可以发行优先股
证监会《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司方可公开发行优先股。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这对于谋求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又多了一种支付方式。
此外,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试点期间的优先股制度还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限制。首先,不可以折价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如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具体而言,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对于个人投资者,则要求其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该数额参照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在发行对象之列。
为了平衡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双方利益,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将进行价格和时间的限制。优先股的非公开发行,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群体,为了限制利益输送的空间,对转股价格限制。时间上,要求优先股必须在发行36个月后才能转为普通股,如果转股时间过短,优先股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
截止2014年11月5日,上证50成分股名单如下:
浦发银行 (600000) 包钢股份 (600010) 华夏银行 (600015)
民生银行 (600016) 上港集团 (600018) 中国石化 (600028)
中信证券 (600030) 三一重工 (600031) 招商银行 (600036)
保利地产 (600048) 中国联通 (600050) 特变电工 (600089)
上汽集团 (600104) 包钢稀土 (600111) 复星医药 (600196)
广汇能源 (600256) 白云山 (600332) 金地集团 (600383)
国电南瑞 (600406) 康美药业 (600518) 贵州茅台 (600519)
山东黄金 (600547) 海螺水泥 (600585) 百视通 (600637)
三安光电 (600703) 东方明珠 (600832) 海通证券 (600837)
伊利股份 (600887) 招商证券 (600999) 大秦铁路 (601006)
中国神华 (601088) 中国化学 (601117) 海南橡胶 (601118)
兴业银行 (601166) 北京银行 (601169) 农业银行 (601288)
中国北车 (601299) 中国平安 (601318) 交通银行 (601328)
新华保险 (601336) 工商银行 (601398) 中国太保 (601601)
中国人寿 (601628) 中国建筑 (601668) 华泰证券 (601688)
中国南车 (601766) 光大银行 (601818) 中国石油 (601857)
方正证券 (601901)